• 2021-03-17 08:47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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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定见稿指出,现已取得学位者,在取得该学位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,经学位鉴定委员会审议决议,由学位颁发单位吊销学位,回收或许宣告学位证书无效:

    (一)学位论文或许实践效果存在严峻剽窃、假造、抄袭、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,质量不符合规范的;

    (二)以滥竽充数、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历或许毕业证书的;

    (三)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颁发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
    定见稿指出,学位颁发单位在做出不颁发学位或许吊销学位的决议前,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许学位取得者的陈说和申辩。

    定见稿着重,国家施行学位准则。学位分为学士、硕士、博士三级,分为学术学位、专业学位等类型。学位按学科类别和专业学位类别颁发。依法施行高级学历教育的高级学校、科学研究机构,经同意成为学位颁发单位,取得相应学科、专业的学位颁发资历成为学位颁发点,能够依据所取得的权限颁发学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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